主页 > 车百科959汽车

我想开办个新的汽车客运线路,要办那些证?

196 2024-10-23 00:33

一、我想开办个新的汽车客运线路,要办那些证?

首先到当地运管部门申请拟开通的线路,经批准后,就可以买车再办理其他营运手续了。

就是到当地交通局运管所。

二、如何申请旅游客运公司!

首先,这个根据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)文件来做就可以了。

其次,需要的申请材料包括: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、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、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、班车客运标志牌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、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、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、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、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。

还有就是,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:

一、班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

(一)尺寸:1.600mm×300mm,用于大型客车;2.480mm×220mm,用于中小型客车。

(二)材质和工艺:底版为银白色铝质材料,正面底贴白色环保反光膜,背面底色为磨砂铝本色。

(三)“×际(县内)”视情确定为“省际”、“市际”、“县际”、“县内”。

(四)其它规范:

1.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。

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,字高35mm×字宽35mm。

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,字高130mm×字宽100mm—110mm,随字数多少而改变。横线为黑色,宽度20mm,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。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。

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,字高25mm×字宽18mm,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。

2.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。

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,字高28mm×字宽28mm。

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,字高110mm×字宽80mm,随字数多少而改变。横线为黑色,宽度15mm,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。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。

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,字高20mm×字宽15mm,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。

3.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。

左侧粘贴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》。

右侧在磨砂铝底板上直接印制“遵章守法”和“安全优质”,分两行排列,黑色宋体,在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5mm×字宽25mm,在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0mm×字宽20mm。

二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制式规范

(一)尺寸:215mm×160mm。

(二)材质:白纸质,背后贴不干胶,正面填写后覆盖透明不干胶薄膜。

(三)底色:白色。

(四)字体: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”为黑色二号黑体字;“×客运班许字 号”为黑色四号宋体字,其中编号为红色阿拉伯数字;框内其他字均为四号宋体字。

三、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

(一)尺寸:480mm×220mm。

(二)底色:白色。

(三)材质:不少于250克铜版纸。

(四)其他规范:

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,字高35mm×字宽35mm。

第二行横线为黑色,宽度为12mm,长度为60mm,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。起讫点为人工填写,应当字体粗大,便于辨认。

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,字高20mm×字宽20mm,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。

背面为黑色小初号黑体字,签章栏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背面说明栏内文字为黑色二号宋体字。

四、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

(一)尺寸:480mm×220mm。

(二)底色:淡蓝色暗花纹,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。

(三)材质:不少于150克白卡纸。

(四)其他规范:

第一行字为红色宋体,字高35mm×字宽35mm。右边的二维码为黑色,计算机打印。

第二行横线为黑色,宽度为12mm,长度为60mm。起讫点字为黑色黑体,字高90mm×字宽90mm—110mm,随字数多少而改变,为计算机打印。

左边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,字高20mm×字宽20mm。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,字高20mm×字宽20mm。

右边第三、四、五行字为黑色宋体,字高7mm×字宽7mm。冒号后面的字为计算机打印。运标志牌制式规范

(一)尺寸:480mm×220mm。

(二)底色:淡蓝色暗花纹,花纹内容为省份名称首字母。

三、如何申请出租车

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〕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;

(二)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;

(三)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。

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:

(二)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:

(三)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,并考核合格;

(四)遵纪守法。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,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。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
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(以下简称经营者),应当向客运合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书面申请;

(二)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;

(三)资信证明;

(四)经营管理制度;

(五)有关经营场地、场所的文件和资料;

(六)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。

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,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。核准的,发给许可凭证;不核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第十二条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,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,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,车辆牌照等手续。

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,由容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,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。

第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。经复审合格的,可继续经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