虚拟货币挖矿为何成为违法行为,法律依据与政策解析

 :2026-02-25 18:57    点击:1  

近年来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因其高能耗、金融风险及对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,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监管关注,我国自2019年起,逐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,并于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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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1年明确将其列为“淘汰产业”,全面禁止,虚拟货币挖矿为何被定性为违法行为?其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国家产业政策、能源安全战略、金融监管规定及环境保护要求等多维度的制度设计。

产业政策:不符合国家高质量发展方向

虚拟货币挖矿属于典型的高耗能、低附加值产业,与我国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目标及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严重背离,2019年,国家发改委发布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,首次将“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活动”列入“淘汰类产业”,明确指出其“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,严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,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、装备及产品”,2021年,该目录修订版再次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,强调其“落后技术、工艺及装备”,要求各地“限期淘汰”。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〉的决定》,淘汰类产业属于“禁止投资和建设的项目”,地方政府需通过政策引导、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其退出,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,本质上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违反,构成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”的违法行为。

能源安全:加剧能源浪费与碳排放

虚拟货币挖矿依赖大量算力,需消耗海量电力资源,据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数据,2023年全球比特币挖矿年耗电量约等于挪威全国用电量,而我国曾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挖矿集中地,一度贡献全球超70%的算力,这种“以电养矿”的模式,不仅导致电力资源错配,加剧能源供应压力,更与我国“双碳”目标直接冲突。

2021年,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“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,与我国碳达峰、碳中和的目标和要求相悖”,要求“全面整治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活动,严禁新增虚拟货币‘挖矿’项目,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”。《通知》还强调,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“坚决依法查处”,包括“停止一切新增供电合同”“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停止供电”等,从能源安全角度看,挖矿活动因“浪费能源、增加碳排放”,违反了《节约能源法》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”“减少化石能源消耗”的规定,构成对能源安全和生态环境的侵害。

金融监管:规避金融监管,扰乱金融秩序

虚拟货币挖矿本质上是“生产”虚拟货币的过程,而虚拟货币在我国属于“非法金融活动”,2021年,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金融风险通知》),明确“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”,包括“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活动”。

《金融风险通知》指出,虚拟货币“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”,其挖矿和交易活动“规避了国家金融监管,扰乱了金融秩序”,且“为洗钱、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,我国法定货币是唯一合法货币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“印制、发售代币票券等替代货币”,虚拟货币挖矿通过“生产”非法定货币,实质上是对国家货币主权的挑战,违反了《刑法》中“非法经营罪”“洗钱罪”等相关规定,构成金融违法行为。

地方实践:多地将挖矿纳入“负面清单”

在国家政策框架下,各地也相继出台具体措施,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“禁止类”或“淘汰类”项目,内蒙古在2021年出台《坚决制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七条措施》,明确“严禁新建虚拟货币‘挖矿’项目”“全面清理关停现有虚拟货币‘挖矿’项目”;四川、云南等水电大省也因“挖矿”导致电力供应紧张,发布文件要求“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场”。

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一步细化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,明确虚拟货币挖矿“不符合地方发展规划”“影响民生用电”“破坏生态环境”,要求“零容忍”打击。《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的通知》规定,对违规挖矿企业“立即停止供电”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”,体现了地方政府落实国家政策的决心。

法律红线不容触碰

虚拟货币挖矿被定性为违法行为,并非“一刀切”的禁止,而是基于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,从产业政策到能源安全,从金融监管到环境保护,我国已构建起覆盖多领域的法律政策体系,为打击虚拟货币挖矿提供了充分依据,任何试图通过“挖矿”牟利的行为,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,在此背景下,相关企业和个人应主动遵守法律法规,远离虚拟货币挖矿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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